检说 | 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
检察辅助人员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类别,主要包括检察官助理、书记员、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等。最近有媒体刊文,认为“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只由检察官组成,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”,突然间,广大检察辅助人员陷入了“我是谁”“我干啥”的困惑之中。
我们认为,检察辅助人员主要承担办案辅助事务,是检察机关一支重要的办案力量,是检察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,这既是改革的要求、实践的需要,也是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应有之义。理由如下:
其一,从司法责任制改革来看,检察辅助人员是新型检察办案团队的必要构成人员。
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和细胞,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。与法院长期以来稳定、清晰的审判组织体系相比,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,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审批式办案模式,没有严格意义的办案组织。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立场是通过健全检察办案组织,科学界定内部办案权限,完善司法责任体系,来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。
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,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高检院要求,将“建立健全办案组织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,以检察官为核心并配备必要检察辅助人员,建立了多种办案组织。在新型检察权运行模式下,检察办案组织是一个集合概念,是对检察官带领的办案团队的统称,而不是仅检察官个人,检察办案组织即为检察办案团队。
在这个办案团队中,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组织,共同办理案件,共担司法责任,其中,检察官处于组织、指挥和决策地位,检察辅助人员服从服务于检察官办案,处于辅助地位。检察机关办案团队即为办案组织的特点,也是区别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特征。法院的独任法官、合议庭是审判组织,而法官与法官助理、书记员等组成的办案团队,叫审判团队,审判组织和审判团队是两个不同的组织。检察机关办案不实行合议制,所以办案组织没有合议组织,两个以上检察官组合或协同办案只是为增加办案力量之需,而不是合议。
在检察机关,办案组织就是办案团队,办理一般案件即由一名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进行办理,必要时才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进行办理。因此,正确把握检察辅助人员和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,不能简单套用法院审判组织的做法,否则就可能南辕北辙。
其二,从司法实践来看,检察辅助人员是司法办案的重要参与力量。
检察改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解放检察生产力,调动各类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积极性。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,但我们不能单方面强调检察官的主体地位,而忽略了检察辅助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。
事实上,检察辅助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大量司法辅助事务,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决定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,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支重要的办案力量。为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的积极性,防止检察改革后检察辅助人员职责不清、积极性不强等问题,各地按照“1+1+1”“1+1”“1+N”等模式,逐一将检察辅助人员编入具体办案组织,定岗定位,有岗有位,参与办案。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,司法体制改革以来,建立了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官基本办案组、组合或协同办案组、专案组三种办案组织形式。其中,绝大部分为基本办案组,小部分为组合或协同办案组,还有个别专案组。但无论是基本办案组,还是组合或协同办案组、专案组,都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。
同时,为了明晰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边界,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《检察官助理、书记员职责规定》《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亲自办理事项规定(试行)》(即“亲历清单”),明确检察辅助人员可以承担70余项办案事务,确保检察辅助人员“有责必须为”“履职不妄为”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,检察辅助人员承担了大量案件审查、调查核实等检察辅助事务,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是检察官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的重要保障。认为“检察办案组织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”的观点,否认检察辅助人员在办案组织中的构成人员地位,势必会挫伤这一群体的履职积极性,也不符合检察工作实际。
其三,从法条文义解释来看,检察院组织法第28条不能得出“检察办案组织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”的结论。
新修订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第28条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,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,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。”这实际上是从行使检察权主体的角度,特别是从行使检察决策权主体的角度,明确了检察办案组织形式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办案组织形式与办案组织人员构成是两个概念,必须加以区分,不能将二者相混淆。
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案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,第28条规定的“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,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”,也没有否认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办理,并不排斥检察辅助人员作为检察办案组织的构成人员。不能仅以检察辅助人员没有在组织法“办案组织”这章作规定,就断章取义、简单机械地将独任检察官理解为仅有检察官一人组成,检察官办案组仅有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。前述地方检察机关围绕新型办案团队建设进行的改革探索,实质上是从检察办案组织人员构成的角度对办案组织进行的划分,基本办案组也即组织法规定的独任检察官,组合或协同办案组、专案组是检察官办案组的两种细化形态,与组织法规定角度不同,虽名称各异,但在办案组织定位和运行等的理解把握上却具有一致性和契合性。
检察辅助人员是司法办案的重要力量,是检察办案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,这符合检察工作规律,符合检察工作实际,也符合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。认为“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由检察官组成,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”的观点,既不符合中央和高检院的改革要求,又严重脱离检察工作实际,实属对组织法规定的误读,不可取。
(内容来自京检在线 微信编辑 王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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